20110510

公共設施保留地?

許多人問 所以我節錄一些資料
所稱『公共設施保留地』: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,係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,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,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,預為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。視實際情況,分別設置之下列公共設施用地:
  1. 道路、公園、綠地、廣場、兒童遊樂場、民用航空站、停車場所、河道及港埠用地。
  2. 學校、社教機關、體育場所、市場、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。
  3. 上下水道、郵政、電信、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。
  4. 其他依法編定之公共設施用地。
台北市要做[容積移轉]目前辦法規定就只接受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(實務上政府其實多接受道路地)

另依土地稅法39條第2項規定:公保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,〝免徵〞土地增值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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